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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检察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法院公开审理了期货居间人宋某、佘某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系全国首例期货居间人非法经营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案。
法院判决显示,被告人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禁止被告人宋某、佘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期货居间职业。
回溯案情可知,2019年5月,被告人宋某成立一家咨询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为上海、北京的数家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同年11月,被告人佘某入股该公司并参与经营,负责员工培训等工作。
经营期间,被告人宋某、佘某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招募刘某等10余人(均另案处理)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业务员等,以开展期货居间形式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两名被告人指使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开户后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其后,指使分析师、业务员通过微信向客户提供“买点”“卖点”“止盈点”“止损点”等投资建议,引导、鼓励、促成客户交易,从而产生更多交易费。
至2021年底,被告人宋某、佘某等人向多名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并从期货公司处分得手续费返佣400余万元。经查证,其中数名客户根据宋某、佘某等人提供的建议进行交易并产生手续费,宋某、佘某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22年11月2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宋某、佘某提起公诉。近日,上海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以节目形式在线直播,在庭审现场,就“被告人行为是合法期货居间还是变相期货投资咨询?”“被告人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关于本案行为危害性”成为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的三大庭审焦点。
上海证监局期货监管处副处长王峰认为,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介绍期货经纪业务客户的中介人,为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拓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个别期货居间人为了获取超额收益,突破居间业务范畴,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诱使交易者频繁下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者合法权益和期货行业声誉。此次节目为期货居间人划定了清晰的业务红线,也为广大交易者识别非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小文认为,本案揭示了期货居间人合法开展业务与“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区别,揭露犯罪人员以期货居间人身份作为掩饰,变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并以此牟利,警示期货居间从业人员认清行为性质,遵守居间规定,守住法律底线,同时也提醒期货投资者谨慎投资,必要时选择专业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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