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3、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5、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7、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8、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9、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10、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11、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12、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13、八、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则计算容积率,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14、九、对本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情况,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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